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恒通股份: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环球要闻
2023-01-18 16:12:44 来源:证券之星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
   上海证券交易所:

   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恒通股份”或“公司”)经证监会《关于核


(相关资料图)

准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》(证监许可[2022]786 号)核

准,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,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(A 股)股票

资金总额为人民币 2,399,999,995.48 元,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 12,333,616.38

元(不含税),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 2,387,666,379.10 元。公司增发股票已于

   根据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、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、

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》等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

文件的要求,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保荐机构”或“国信证券”)作为

正在履行恒通股份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,对恒通股份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,

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:

   一、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

   (一)保荐机构

  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

   (二)保荐代表人

   孙婕、郑文英

   (三)现场检查时间

   (四)现场检查人员

   郑文英、栾小飞

  (五)现场检查手段

  二、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

  (一)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、三会运作情况

  经核查,保荐机构认为:截至现场检查之日,恒通股份已按照《公司法》、

《证券法》以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要求,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治理结构,《股东大会

议事规则》、《董事会议事规则》、《监事会议事规则》得到贯彻执行,公司董

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

要求履行职责,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;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

科学合理、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、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,

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较有效执行;公司自上市以来历次股东大会、董事会、

监事会的召集、通知、召开、审议、表决等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,符合相关

议事规则的规定,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,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

事或监事签名确认。

  (二)信息披露情况

  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、会议记录的检查,并通过与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信息

进行比对和分析,保荐机构认为:截至现场检查之日,恒通股份已披露的公告与

实际情况相符,披露内容完整,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,符合上市公司

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。

  (三)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

  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、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,2022 年以

来三会文件及公告,查阅了公司与关联方交易、往来相关资料,并与公司相关董

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。

  保荐机构认为:截至现场检查之日,公司资产完整,人员、财务、机构、业

务独立性良好,不存在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

情形。

  (四)募集资金使用情况

  经本次现场检查,恒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

户,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,保荐机构

逐月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、使用明细台账并抽取了资金使用凭证,保荐机

构认为:截至现场检查之日,恒通股份对于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

定,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,亦不存在

其他违反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 2 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

求》和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。

  (五)关联交易、对外担保、重大对外投资情况

  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、董事会、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,保

荐机构认为:恒通股份已对关联交易、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

制进行了规范,相关的关联交易、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

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。

  (六)经营状况

  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、业务资料,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财

务报告等资料,并与公司相关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。

保荐机构认为,恒通股份经营模式、经营环境并未发生重大变化,公司治理及经

营管理状况正常。

  (七)保荐机构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

  无。

  三、提请上市公司注意事项及建议

  无。

  四、是否存在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及交易所规定应当向中

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

  本次现场检查中,恒通股份不存在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和《上

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》等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

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。

  五、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

  检查期内,公司能够按照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应备查资料,能够如实回答保

荐人的提问并积极配合现场工作的开展。

  六、现场检查的结论

  保荐机构根据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》的要求,对恒

通股份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,经过本次现场检查工作,保荐机构认为:自

信息披露、独立性、关联交易、对外担保、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

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和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

引》等的相关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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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现场检查 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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